河北省落实《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走进商场,云山雾罩的“跳楼价”、“处理价”、“优惠价”、“最低价”常常令你半信半疑。自明年1月1日起,这种状况将不复存在。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我省将全面落实国家计委新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有关精神,对包括上述行为在内的违犯该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据省物价局副局长刘平江介绍,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是今年10月31日发布的,将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与1994年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比,新规定增设了“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的规定,为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新增设的内容还有“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要求经营者如实标明降价的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这样不仅增加了经营者降价行为的透明度,还方便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降价行为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是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应依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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