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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委六届三次全会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精神,为强化财政体制激励作用,省政府决定,今年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
我省2002年对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克服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弊端,为各级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条件,保证了各级财政收入较快增长,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是,在中央集中主要税种收入比重较大的格局下,现行财政收入体制的激励作用力度较弱,影响着市、县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为了适应我省加快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强化财政体制的激励功能,促进各种不同类型市、县加快经济发展。
这次完善体制总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对经济欠发达和较发达地区分类实行激励政策,建立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经费的保障水平,通过财政体制创新促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体原则是:规范税收,调整分配;不集中市、县增量;普遍激励,分类定制;简明规范。
进一步完善体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省、市财政收入划分保持原定体制不变,适当调整省分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增量返还政策。
省对张家口、承德两市和其他市所属34个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即省以2002年“四税”在张家口、承德两市和扶贫县的实际分享收入为基数,2003年以后省分享“四税”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省对其他设区市(剔除扶贫县)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即省以2002年为基期年,确定“四税”收入目标增长率和分成增长率,各市从2003年至2005年“四税”收入年递增9%以上,分成增长率分别为9%、8%、7%。对分成增长率以内的收入,省不再实行集中增量50%的政策;对超过分成增长率部分,省分享“四税”收入全额返还。
为防止出现“省输血、市抽血”的问题,确保省激励政策落到实处,结合目前市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现状,省政府对设区市与所属县(市、区)的收入体制提出了具体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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