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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将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改革

2003年3月26日11:05

    

  据《河北日报》记者周远报道 从3月25日召开的河北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河北省将在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拓展人民调解范围等4个方面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 

    据省司法厅厅长张春富介绍,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法院的,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效力。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将加强与人民法院的配合,努力做好依法调解工作,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是调整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与任务,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都纳入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

    三是规范、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将司法调解中心等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进行规范,建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跨地域、跨单位的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

    四是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法,把一批素质较高、年富力强、有事业心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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