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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17日11:05

安徽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为加强安徽省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系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或低息,偿还期长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

    第三条  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须逐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我国政府和贷款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政府协议和履行承担的义务。

    (三)按照国民经济优先发展规划、国别政策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贷款的使用范围。

    (四)实行归口管理,谁借谁还。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级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总规模和投向,共同而定本省的年度贷款规模和优先申报领域,并通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外经贸(委)局。各地可据此提出本地区的年度备选项目。

    第五条  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立项手续,并按隶属关系报省计划委员会审批或转报。

    (一)限额 (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建议书由省计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同时,省外经贸委根据国别贷款情况上报国家外经贸部备选。

    (二)限额 (500万美元)以下项目建议书,由各地计委上报省计委。省计委在30天之内作出审批决定。待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后,省外经贸委视贷款国别提供贷款情况向对外经贸部提出使用贷款申请。

    第六条  向外经贸部早报外国政府贷款所需文件及材料(一式十份)

    (一)地市外经贸委(局)申请贷款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英文)。

    〔三)地市计委向省计委提交的承诺还款担保书。

    (四)省级以上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五)省计委向对外经贸部出具的担保还款文件。

    (六〕配套资金来说源,落实情况说明。

    (七)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  申报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省外经贸委在上报外经贸部的同时抄送省有关金融机构,井征求初步反馈意见,以此作为今后确定转贷机构的依据。

    第八条  申请贷款项目一经国家计委或省计委批准,外经贸部正式承诺,列人双边政府合作清单,省计委、省外经贸委将按文件精神通知项目所属地币和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各有关单位,并以此作为外贷落实的依据。

    第九条  贷款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由有资格的设计院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中要认真落实各项生产、建设条件,审批单位按规定进行评估审查。凡贷款国要求派专家进行审查、评估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接受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政府贷款项目的委托

    第十条  贷款项目一俟双方政府确认,即可办理委托采购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采购公司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充分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二)发挥专业公司特长、择优选择有资格的采购公司。

    (三)坚持地方公司与总公司合作,逐步争取中小项目由地方公司单独签约。

    (四)采购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和自己的责任范围认真完成采购工作,充分为项目单位服务。

    第十二条  鉴于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的特殊性,采购公司的委托最终由外经贸部确定,省外经贸委负责监督执行并可提出推荐或更换公司意见。

    

      第四章  贷款项目商务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十三条  技术和商务合同的谈判签约(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的除外)应邀循下列原则:

    (一)切实遵守“公平、竞争、效益”原则,增加透明度,克服随意性;

    (二)邀请在工艺技术、设备质量、供货、售后服分和资信等方面合格的外商参加竞争。项目技术要求、供货范围、采购清单以及拟定的合同商务条款、制定统一的询价书,向参与竞争的外商发出;

    (三)依照规范的、有可比性的供货范围与合同条款进行商务谈判,要求外商提出较明细的分项报价,以便于比价;

    (四)最终价格竞争条件成熟后,要求参加的外商以投标方式,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提出各自不可变更的最终报价,并现场拆封宣布报价;

    (五)项目单位会同设计部门、采购公司对最终报价进行比较、选定,并向外经贸部(限额以上)提交授予合同的书面说明报告,并抄送省外经贸委。

    第十四条  设备和技术的引进要严格限定在项目审批的范围内、不得进口与项目无关的物资,或擅自增加贷款额。如确有需要,须按国家规定逐级报批。设备进口清单必须报省级审批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商务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外经贸部和省外经贸委。限额以上合同报送外经贸部审批,抄送省外经贸委,限额以下报省外经贸委审批,抄报外经贸部(合同付本及批复)。

    第十六条  税收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的转贷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经双边政府确定后,省外经贸委将根据项目单位的意愿,向外经贸部推荐拟转贷金融机构,外经贸部最终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承办转贷业务.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权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有偿贷能力,确定无偿贷能力的,金融机构将及时反馈给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商贷款国后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转贷机构一经确定,应依据贷款协定与项目单位签署项目转贷协议。转贷协议所需手续,由负责转贷的金融机构具体确定。转贷协议一俟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须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证如期有外偿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转贷协议生效后,项目单位应立即到省外汇管理局进行债务登记。并将转贷协议副本送省计委一份。

    第二十一条  合同项下的考察设计联络会培训,须事先报外经贸委审查。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项目单位必须按期偿还本息,须在银行开设还款专用帐户,在贷款本金利息到期日前限定的时间内存足不少于当期支付本息所需的资金,以备及时对外偿付贷款本息,贷款的使用以及还本付息情况,应于每年6月、12月底前报告地市计委和省计委。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能按期偿付到期本息时,得按协议追索担保人责任。担保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拖延或拒绝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务合同一经生效,项目单位不得以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转贷机构须加强债务管理,严格履行贷款协定保证对外如期还本付息。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转贷协议、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支付费用的项目单位或担保单位,转贷机构经商管理部门,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后,有权采取下述一项或数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并加收罚息;

    (二)中止用款,并要求偿还全部借款;

    (三)要求担保单位立即代偿全部借款;

    (四)通过法律程序从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的开户行扣收。

    (五)对未如期对外偿付借款而使国家信誉遭受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还款,拟建立省级偿债风险基金.各地市也应建立相应的偿债风险基金。

    

      第七章  贷款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批、执行、监督及总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外国政府贷款的作用,协助项目单位实现预期目标。

    第二十九条  采购公司与项目单位应相互配合严守合约,保证设备交货、安装、调试、投产的顺利进行,使项目尽快发挥效益。

    第三十条  转贷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催收制度,按照转贷协议规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如期对外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贷款项目须建立严格的负责人制度,从前期准备工作开始至建成投产应保持项目负责人的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地币计委应负责督促各借款项目单位按国家计委、国家信息中心的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填报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

    第三十四条  贷款项目实行工程进告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每六个月向外经贸部和省计委提交一份工和进度报告,项目已竣工的,在三个月内提出交工程竣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贷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与外商合资、合作,如确需进行中外合资、联营、租赁、抵押、出让股权、破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转移使用贷款购置的资产的所有权或变更法债务人,须报省计委、省外经贸委审查并征求外经贸部意见,然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前,须请转贷机构核准,必要时修订转贷协议,重新明确法定债务人及其偿债责任,制订有效的偿债措施,保证如期偿付债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外国贴息贷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现行不符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一律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省外经贸委、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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