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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17日11:01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皖外经贸资字[1996] 第033 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现定的通知》(署税[1996]237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综函字[1996]第263号)精神,做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审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和范围:本 《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下同)。上述企业所需进口设备、物料,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批程序:企业将所需上报的文件,经所在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芜湖、合肥(国家级)开发区初审并转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后,下达通知和《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审查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当地海关、国家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必报文件:

    1、地方外经贸部门(原审批机关)的转报报告及企业报告;

    2、地方外经贸部门(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设备进口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5、海关的进口手册(正本);

    6、增资项目报送历次增资的全套材料。

    第五条  省外经贸部门在收到全套合格材料后10天内予以答复批准或不批准。

    第六条  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直接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程序直接报我委审核。

    第七条  凡进口设备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签定进口合同之前,须在我委办理进口设备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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