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正式实施
失业保险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我省自1986年开始在国有企业实施失业保险,后来又进一步扩大到集体企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颁布实施的《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再次扩大,除“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均要参加失业保险;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规定》则授权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当地实际决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分三个档次:(一)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但应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参保职工缴费年限的确认
《条例》颁布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是依据其工作年限确定,不与缴费期限挂钩。《条例》规定将事业单位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对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在《条例》颁布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未作规定。《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条例》颁布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部分应参保单位未参保,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统筹地区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而未缴纳的,应予补缴”。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条例》颁布前,我省对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办法主要有两条:一是每月随救济金发放定额门诊医疗费;二是对患病住院治疗的,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住院治疗费用的50%至70%的补贴。这种办法较好地保障了失业人员患病后及时得到治疗。因此,《规定》在制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时,仍然坚持了这一做法。鉴于《条例》已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确定为缴费年限,《规定》第二十二条确定将原来按工作年限长短给予不同比例补贴改为按缴费年限不同分别给予住院治疗费用的50%至70%的补贴。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享受补贴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规定》确定:“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城市中十分普遍。这些农民合同工如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
此外,《规定》还确定,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王琼 记者 王庆慧· 房屋使用性质如何认定 首 尾 关闭
最近,寿县读者打电话来问:当地进行房屋拆迁,有些人原来在自家的房子里开小店、做生意,但拆迁时却未作为经营性用房,请问,房屋使用性质如何认定?
据了解,我省房屋使用性质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据城市规划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房屋使用性质是由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权属证书确定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须经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批准。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国家针对房地产的不同使用性质,制定了不同的房地产政策。如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就不同。
另外,根据《安徽省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城镇个人翻、扩、改建原有住宅,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改变土地使用现状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应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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