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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全国首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
违规审批要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2002年12月16日09:15

    

    本报讯(记者李光明通讯员沈政)安徽省日前出台了《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这部全国首部监督行政审批的省级政府规章,对行政审批权行使的时限、步骤、审批的监管以及违规行使行政审批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指出,行政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未规定审查期限,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设立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机关应在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利害关系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有关人士认为,该《规定》的颁布施行,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以及权责一致原则,对加强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行政审批领域的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稿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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