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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冰城警方网站报道,为了加强政法系统驾驶员及警用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警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规定》。
《规定》中指出: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外,公检法司安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开除:无证驾车或酒后驾车的,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驾驶报废车辆、无号牌车辆的;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车辆的;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服从交通民警的处理或干扰事故处理的;违章驾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利用警车接送孩子上、下学,或者未经许可参与婚丧嫁娶等正常警务之外的旅游娱乐活动的;驾驶没收、扣押的机动车辆的。
《规定》中对凡驾驶警用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的交通法规处罚外,公检法司安各纪检监察部门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非执行紧急公务时闯红灯、越单、双实线行驶的;驾驶机动车途中受阻.不在本车道内依次排列等侯,穿插、超越排列等候的车辆或者驶入机动车道的;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逆向行驶或违反交通标志的;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的。
警用车辆驾驶员累计严重违章三次以上的,公检法司安纪检监察部门要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在本系统通报批评,取消评优受奖资格,并由公检法司安各单位收存所驾驶警用车辆和驾驶证,取消其驾车资格。
《规定》中对凡驾驶警用车辆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此《规定》,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哈尔滨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交警部门对全市违章警用车辆及人员交由市局警务督察室进行执罚处理的通知》,哈尔滨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室依法统一对全市违章的警用车辆及警务人员进行专项督察。市局交警支队电子曝光台发现的违章警用车辆,由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每半月向市局警务督察室通报车辆的数量、牌号、所属单位、人员及违章的事实,市局警务督察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代交警部门进行执罚;市局交警支队各部门处理警用车辆和警务人员驾车的违章情况,由支队监察室汇总,每月报送警务督察室,定期制发内部通报;市局交警支队各部门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警用车辆和警务人员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可立即向市局警务督察室报告,市局警务督察室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督察。同时,市局警务督察室要加大查办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顶风违纪、酒后驾车、违章行驶,特别是开“英雄车”、“特权车”、乱闯红灯、随意抢行、滥用警灯警报器扰民等违规违纪问题,对无视纪律,顶风上,触犯“禁令”、“规定”和被交警电子曝光三次以上的警用车辆和驾驶员,市局警务督察室要及时移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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