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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簡介

    一、為什么要仲裁?

    商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一般有四種,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已成為解決這種爭議普遍采用的方式。

    仲裁的優勢在于其程序簡便、結案較快、費用開支較少,能獨立、公正和迅速地解決爭議,給予當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權。它還具有靈活性、保密性、終局性和裁決易于得到執行等優點,從而為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并采用。

    中國一向提倡并鼓勵以仲裁的方式解決商事爭議。早在1956年,中國的涉外商事仲裁機構便已宣告成立。40多年來,中國的涉外仲裁事業獲得長足進展,成績顯著。現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數量已躍居世界第一位,裁決的公正性得到國內外的一致公認,案件的當事人涉及到世界四十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國已成為世界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之一。

    二、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時啟用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同時受理當事人提交的國內仲裁案件。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于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還制訂了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后,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于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于1988年、1994年、1995年、1998年、2000年五次修訂了它的仲裁規則。2000年修訂的仲裁規則自2000年10月1日起生效。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中國國際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還可以對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進行修改和補充。

    仲裁委員會總會設在北京。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分別于1989年和1990年設立了深圳分會和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及其深圳分會和上海分會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一個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在整體上享有一個仲裁管轄權。

    經過四十余年的不懈努力,開拓進取,勵精圖治,仲裁委員會以其獨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國內外享有廣泛的聲譽,現已成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仲裁委員會的受案量近几年來已躍居世界第一位,案件當事人涉及除中國之外的45個國家和地區,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得到了國內外的一致確認,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40多個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

    三、機構設置

    仲裁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一人、顧問若干人。

    仲裁委員會在組織機構上實行委員會制度,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設立秘書局與秘書處,各有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總會秘書局和分會秘書處分別在總會秘書長和分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的日常事務。

    仲裁委員會還設有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議、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和專家咨詢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設立統一的仲裁員名冊,使用統一的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總會和深圳分會、上海分會是一個統一的整體。

    仲裁委員會設立大連辦事處、福州辦事處、長沙辦事處、重慶辦事處和成都辦事處等五個辦事處,作為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專業聯絡和宣傳機構,以從事仲裁宣傳和仲裁協議的推廣工作,并提供仲裁咨詢。

    四、受案范圍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其中包括:

    (一)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

    (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台灣地區的爭議﹔

    (三)外商投資企業相互之間以及外商投資企業與中國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經濟組織之間的爭議﹔

    (四)涉及中國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經濟組織利用外國的、國際組織的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地區的資金、技朮或服務進行項目融資、招標投標、工程建筑等活動的爭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特別規定或特別授權由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爭議﹔

    (六)當事人協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國內爭議。

    五、程序特點

    仲裁委員會作為一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其仲裁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諸多優點外,還具有自己顯著的特點,具體表現在:1、案件的監督性。仲裁委員會實行裁決書稿核閱制度,監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確保裁決公正﹔2、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調解解決,如調解失敗,仲裁庭將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員視必要可以履行調解員的職能。3、收費較低。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規定的仲裁費收費標准與世界其它各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相比是比較低的,仲裁委員會努力做到以較低的收費為當事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

    六、仲裁協議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協議系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仲裁委員會向中外經濟界、貿易界推荐下列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條款(協議)中對仲裁員人數、國籍、開庭地點、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適用法律及仲裁語文等事項做出約定,或者在仲裁條款(協議)達成之后,爭議提交仲裁之前或者仲裁程序開始之前,以書面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補充約定。 根據中國法律,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載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和約定仲裁事項(該仲裁事項依法應具有可仲裁性)﹔必須是書面的,當事人具有簽訂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形式和內容合法。否則,依中國法律,該仲裁協議無效。

    七、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1956年4月成立之際,便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制訂了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仲裁委員會先后于1988年和1994年兩次修改并完善其仲裁規則。1994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頒布后,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再次于1995年和1998年修訂了仲裁規則。隨著中國國內和涉外仲裁體系的變化,為了適應新形式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再次于2000年對仲裁規則進行了修改。現行的仲裁規則于2000年9月5日由中國國際商會修訂并通過,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員會現行仲裁規則分為“總則”、“仲裁程序”、“簡易程序”、“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和“附則”五章共91條。按現行仲裁規則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是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均適用仲裁規則中的簡易程序﹔案件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適用仲裁規則中的普通程序,但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也可適用簡易程序。

    按現行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該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如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八、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對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朮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員會實行的是仲裁員名冊制度,即當事人只能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仲裁員。這樣做是為了保証具有一支由高質量專業人士組成的仲裁員隊伍,從而確保仲裁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和裁決。仲裁委員會的現行仲裁員名冊中共有492名仲裁員,其中158位仲裁員來自香港、澳門特區和其它國家。

    仲裁委員會訂有仲裁員守則,用以規范仲裁員在審理仲裁案件中的行為。該守則的主要原則性規定如下:(1)仲裁員應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公平合理、獨立公正的審理案件,遵循中立仲裁員的原則﹔(2)候選仲裁員事先與一方當事人討論過案件或提供過咨詢意見的,不得擔任該案仲裁員。仲裁員不得收受當事人的饋贈,不得與一方當事人單獨會見討論有關案件的情況或接受有關案件的材料,但在調解過程中仲裁庭決定仲裁員與一方當事人單獨會見的除外﹔(3)仲裁員認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可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主動請求回避﹔(4)仲裁員應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關案件實體和程序上情況,亦不得向當事人透露仲裁庭合議的情況及個人看法﹔(5)仲裁員應公平獨立地實施仲裁程序,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且在審理中不得表現出個人傾向性。仲裁員應勤勉審慎的履行職責。

    仲裁員守則是仲裁員的職業道德規范,但除非法律中有相同的規定,不作為申請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 一般來說,仲裁員在辦理仲裁案件中的行為是免責的。但仲裁員如有下述行為,則須承擔法律責任: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有索賄受賄、徇入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對有上述行為的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應予除名。所有仲裁員均應恪盡職守,嚴格遵守仲裁員行為准則,獨立公正地處理仲裁案件,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在簡易程序案件中和普通程序當事人共同約定由一名仲裁員審理案件的情況下,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審理案件。在其他情況下,仲裁庭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當事人有權自由地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他們認為合適的仲裁員審理案件。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 

    九、代理

    在仲裁委員會仲裁的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作為仲裁代理人為其辦理有關的仲裁事項﹔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擔任仲裁代理人參與仲裁活動。對于當事人可以委托的仲裁代理人,除不限國籍外,人數亦無特別限制,但是,仲裁代理人在仲裁活動中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以及進行和解,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這些特別授權應在授權委托書中具體寫明,不能僅籠統地注明全權委托。 

    十、管轄權

    1、期限

    當事人如有適當理由,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管轄權抗辯。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的抗辯,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對書面審理的案件的管轄權抗辯,應當在該方當事人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且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提出抗辯不影響按仲裁程序進行審理。

    2、決定機構

    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也就是說,管轄權決定是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而不是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作出。由仲裁機構作出管轄權決定的優點在于可以在仲裁程序開始進行的較早階段,解決管轄問題,便于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費用。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和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審理范圍

    仲裁管轄權決定不同于仲裁庭就其審理范圍作出的決定。管轄權決定主要解決的是程序和權限問題,包括仲裁機構之間、仲裁機構與法院之間的管轄沖突,以及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即解決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方面的問題。仲裁庭決定其審理范圍,則是從案件實體上考慮具體爭議或請求是否應由該仲裁庭審理。仲裁庭和仲裁員在審理案件時,可援引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決定。 

    十一、保全措施

    為了保証仲裁程序順利進行,保証案件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裁決,以及裁決的有效執行,當事人有權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和証據保全措施。

    1、財產保全

    當事人要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提出書面財產保全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委員會只負責轉遞當事人的申請,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必須提供擔保,且財產保全的標的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 當事人必須一致,即被申請保全人必須是仲裁案件中的當事人﹔(2)被保全的標的物應僅為被申請保全人所有﹔(3)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的價值金額不應超過仲裁請求或反請求金額。

    2、証據保全

    為防止與仲載案件有關的某些証據材料的滅失或被涂改、偽造或被銷毀,當事人可申請証據保全。同樣,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提交証據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十二、普通程序

    除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外,仲裁案件一般都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申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并完成必備的申請手續。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發出仲裁通知之日起開始。 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涉外案件)或30天內(國內案件)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分會秘書處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証明文件﹔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內(涉外案件)或45天內(國內案件)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

    除非當事人約定或者共同同意書面審理,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

    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9個月內(涉外案件)或6個月內(國內案件)作出仲裁裁決書。但是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秘書長適當延長期限。 

    十三、簡易程序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內提出書面答辯及/或反請求。

    仲裁庭可以自行決定書面審理或開庭審理。仲裁庭有權以靈活的方式審理案件,其目的在于快捷地解決爭議。

    書面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90天內作出裁決﹔開庭審理的,仲裁庭應當在開庭結束之日起30天內作出裁決。但是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請求秘書長適當延長此期限。

    十四、審 理

    仲裁案件的審理,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參考國際慣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則。

    案件的審理程序依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進行。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律平等,都有充分的機會陳述各自的觀點和主張。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証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証據,也可以指定專家或鑒定人就專門問題提出報告或作出鑒定。証據由仲裁庭審定。

    為了有效地組織仲裁程序和便于審理,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就程序和期限等問題作出決定。

    十五、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是中國涉外仲裁的一個重要特點。

    如果雙方有調解愿望,或一方有調解愿望并經仲裁庭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在進行仲裁程序過程中,可以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調解在當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實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礎上進行,仲裁庭可以通過靈活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然后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調解不成功的,仲裁程序繼續進行。

    多年的實踐表明,仲裁與調解相結合可以吸取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更快地解決爭議,化干戈為玉帛,節省當事人的費用,并有利于爭議各方保持以往的友好合作關系。中國仲裁的這一做法,已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贊同。

    十六、裁 決

    仲裁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應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裁決應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除了當事人協議不寫明理由或者按照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的裁決外,裁決書均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

    仲裁庭應在簽署裁決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仲裁委員會。在不影響仲裁員獨立裁決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就裁決書的形式問題提請仲裁庭注意。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任何一方不履行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就仲裁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書面申請仲裁庭作出更正,也可以申請仲裁庭就漏裁的事項作出補充裁決﹔如確有必要,仲裁庭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天內作出書面更正或補充,仲裁庭也可以在發出仲裁裁決之日起30天內自行以書面形式作出更正或補充。該書面更正或補充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或者1958年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十七、設 施

    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擁有下列良好的設施和現代化的辦公條件:

    1、專用的開庭室﹔

    2、仲裁員會議室﹔

    3、當事人休息室﹔

    4、接待咨詢室﹔

    5、秘書辦公室

    6、管理仲裁案件程序計算機系統﹔

    7、傳真、程控電話和電子信箱等電訊設備﹔ 8、口頭和書面翻譯員﹔

    9、丰富的圖書資料﹔

    10、打字、復印設備。

    仲裁委員會總會秘書局和分會秘書處可以自案件的開始至最終結束為仲裁員和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良好的服務。

200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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